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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小年:企业家出售资产是权利

作者:佚名

双重标准的现象,在汇源收购案既不是第一件,也不会是最后一桩。当初,凯雷收购徐州工程机械,四下警钟长鸣,谨防外资的“斩首行动”成为一时流行的口号;而对于汽车工业早被洋人“砍了头”的事实却泰然处之,每天开着大众、丰田,忧患意识全无。

  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商品,是消费者不可侵犯的权利,任何他人、机构、政府乃至社会都不得以任何名义———无论是国家利益还是民族尊严,干预消费者的决策。同样的道理,企业家出售自己的资产,也是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

  经济活动由利益驱动,利益是“中性”的,本无褒贬可言,但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却总要受到社会价值和道德的审判。古代先哲曾有“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教诲,“义”高于“利”,君子不可见利忘义。虽然“不义之财”在社会上遭到一致的鄙视与谴责,但无论商贾巨富还是升斗小民,私下里都知道义与利的孰重孰轻———毕竟人要先有饭吃,活着才能修成圣贤。如何在义重如山的社会压力下谋取物质利益?人们不得不以假话和空话敷衍,虚伪成为美德,双重标准不仅被心照不宣地原谅了,而且成为人人奉行的社会潜规范。

  “义利之辩”导致双重标准,看上去是由于“义”与“利”的纠缠不清,根子却在于对“义”的解释。传统思维难以接受“合法即为义”的概念;即使合法,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冲突时,小利不应服从大利吗?而大利不就是义之所在吗?

  为此首先需要说明到底什么是大利,什么是国家利益。古今中外,我们只见过两个定义,一是“朕即国家”,二是国家利益等同于所有国民的利益。前一定义由法王路易十四给出,源头是否中国的秦始皇,有待考证;后一定义始见于英国启蒙哲学家约翰·洛克,值得在这里进一步展开讨论。

  依照洛克的理论,国家利益等于国民———张三、李四、王五……等13亿个人利益的总和。这个定义的合理性显而易见。它的逻辑是“小河无水大河干”,从源与流的角度确立个人与国家的关系,真正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与此相对照,集体主义的“大河无水小河干”则给人以本末倒置的感觉,而且它无法回答“大河之水哪里来”的问题。最后只能托辞“黄河之水天上来”,实质上仍视神仙和皇帝为个人权利的终极根源。

  如果承认了国家利益等于国民利益之和,逻辑上也就否定了“个人服从集体”。因为没有个人就不存在集体,国民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没有高低上下之分,谁服从谁的问题当然也就无从谈起。同时,保护国家利益意味着保护国民的利益,例如建设强大国防的目的不是开疆拓土,而是保证13亿国民的安全。所以,国力是提升国民福祉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反过来讲也一样,伤害国民个人的利益就是伤害国家利益。

  “喝着可乐骂汇源”的现象反映了转型社会的尴尬,当社会观念落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时,当人们用传统社会的思维审视现代社会的经济活动,用传统社会的道义与情理压制现代社会的权利时,自相矛盾的双重标准就是不可避免的结果。(作者许小年,原刊于财经网,本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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