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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购倍率改进法
在申购结束后,证券交易所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不低于10%的扣除比例,按申购价格从高到低对申购量累计统计,当累计达到上述确定的扣除比例之后,该比例所在的临界申购价格(下称“扣除临界申购价格")之上的(不含临界价格)所有申购视为无效申购。
在作完上述处理之后,证券交易所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选定并公告的超额认购倍率,对投资者高于底价的预约申购按报价由高到低排序。当某一申购价位上的累计申购数量达到超额申购倍率所对应的股票发行数量时,此价位即为新股发行价格。位于该价位以上(含该临界价位)与扣除临界申购价格之间的所有申购均视为有效申购。主承销商对所有有效申购按相同比例配售新股或采用摇号抽签的方式配售新股。
若按扣除比例扣除后,底价以上累计申购量达不到发行总量时,上述扣除一定比例申购总量的行为自动失效,所有申购者按发行底价参与抽签或比例配售。(比例配售不保证满足“千人千股”原则)。
(二)基准价格法
在申购结束后,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方法确定基准价格,以基准价格为中心、以0.10元为一个价格变动单位向基准价格上下移动扩大价格区间,直至累计申购量满足拟发行总量为止,在上下两个临界价位(含临界价位)以内的所有申购均为有效申购,最终发行价格确定为低于基准价格的临界价格(下临界价格)。
1.当临界价格以内申购量等于拟发行量时,所有有效申购按其实际申购数量配售新股;
2.当临界价格以内申购量大于拟发行量时,主承销商可以采用比例配售或者抽签的方式确定每个有效申购实际应配售新股的数量;
3.当基准价格上的申购量大于或等于拟发行量时,发行价格即为基准价格,主承销商可以采用比例配售或者抽签的方式确定每个有效申购实际应配售新股的数量;
4.当所有申购量累计小于或等于拟发行量时,确定发行底价为发行价,所有申购均按其实际申购数量配售新股,余额部分由承销团包销。
基准价格的确定可选用以下方法的其中之一:
(1)中位价格法
根据统计学中位数原理,以中位价格为基准价格。当中位价位为两个时,以二者算术平均价确定为基准价格。
(2)算术平均价格法
即以算术平均价格确定为基准价格。具体公式是:
算术平均价格 = Σ每笔申购价格/总申购笔数
(3)加权平均价格法
即加权平均申购价格所在价位确定为基准价格。具体公式是:
加权平均申购价=(∑每笔申购价格×每笔申购量)÷∑每笔申购数量
(三)完全竞价法
在申购结束后,主承销商对投资者的全部预约申购按报价由高到低排序,当某一申购价位上的累计申购数量达到股票发行数量时,此时的价格即为最终发行价格。该价位之上的投资者按实际申购数量和最终发行价认购新股。
当最终发行价价位上的投资者为一人以上、且该价位上的申购量大于可售量时,主承销商可采用摇号或同比例配售的办法分配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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